电梯检验问题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检验判定
问
尊敬的总局领导您好:现有问题是在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检验过程中,对于TSG T7001-2009中 “第二十一条 (三)定期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B类项目全部合格,C类项目应整改项目不超过5项,相关单位已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使用单位已经对上述应整改项目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意见,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持有不同见解:
1.认为“或者B类项全部合格,C类项应整改项目不超过5项……”是检验现场即刻判定,检验时存在B类项或者C类项超过5项现场直接判定不合格;
2.认为是《通知书》规定时限内,将B类项全部整改完毕,超过5项的C类项整改至不超过5项……,判定合格。
问题焦点在于B类项可不可以在《通知书》中留整改期限,C类项超过5项是不是直接判定不合格,还是留整改期限,待相关单位回复再进行判定?整改期间电梯能否正常使用?
答
依据相应检验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场检验B类项目不合格或C类项目应整改项目超过5项的,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处理措施见规则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0-04-20
电梯检验合格判定
问
总局领导您好:
依据TSGT7001检规第二十一条的内容,定期检验中对于C类检验项目应整改的不超过5项的,使用单位已对应整改项目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已在《特种设备意见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意见,尚未完成该项目实质整改。设备整体无其他问题,此时能否按照定期检验合格判定条件出具单项不合格但整体检验结论为合格的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如不能出具整体合格报告,应如何处理?
答
相应检规第二十一条已明确,对于C类检验项目应整改项目不超过5项(含5项)的,相关单位已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使用单位已经对上述应整改项目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定期检验结论判定为合格。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0-04-10
电梯检验员可以在监督检验报告上签字吗?
问
答
一是依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等检验规则的规定,至少有2名(可以超过2名)具有电梯检验员或以上资格的人员实施检验以及在检验报告上签字;二是可实施检验以及报告签署人员的资格要求请查阅《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2-2013)。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0-03-17
电梯检验依据问题
问
总局领导您好!
1、单位在编制电梯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中“检验依据”栏“《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XXXXXX电梯》(TSG T700X—20XX)”是否需要加上“含第1号和第2号修改单”;
谢谢!
答
请依据现行有效检规的相应附件格式进行编制。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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